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沧圣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153号
原告:陕西沧圣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8T8Y9Y。
法定代理人:马双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晨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48898C。
法定代表人:鲁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沧圣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沧圣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沧圣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沧圣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由原告陕西沧圣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含含
书 记 员 鲁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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