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1915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学,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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