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有限公司与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1915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学,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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