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214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基地XX栋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鲁文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来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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