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26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陕0116民初65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