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泰和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02民初4199号
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汉大道嘉鑫花苑1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湘乡市。
被告泰和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和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喻日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