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8民初422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红,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28568638920M,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蒲西区宏力大道中段路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鲍红波。
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10230943,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606号。
法定代表人:肖连春。
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3494765B,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与凤凰大道交汇处(财富广场)第1幢2单元1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
原告***诉被告**、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