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泰和县富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1686号之一
原告:泰和县富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北门村(泰和公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58488228C。
法定代表人:周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如坤,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10230943。
法定代表人:肖连春。
被告:肖方庆,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告:***,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住青原区。
原告泰和县富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肖方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泰和县富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肖方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和县富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肖方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泰和县富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辉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廖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