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民初1726号
原告***,男,苗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10230943。
法定代表人肖连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易 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开元
书 记 员  唐 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