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5253号
原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耕耘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平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606号。
法定代表人:肖连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6,2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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