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3649号
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桐林坳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嵆家山组。
负责人:何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4号。
法定代表人:马木喜。
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桐林坳分公司与被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桐林坳分公司于同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桐林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桐林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桐林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剑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