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1民初1300号
原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4号。
法定代表人:马木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冬平,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县荣鹿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鹿角码头。
法定代表人:马清波,总经理。
原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县荣鹿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县荣鹿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94元,减半收取11547元,由原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海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