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778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2月14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系***之子,生于1990年10月10日,土家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6年6月22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2568J。
法定代表人:马木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11日,原告***以被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秋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