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10157号
原告: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骊丰六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丁 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