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2568J。
法定代表人:马木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0044***58304A。
法定代表人:余飞跃,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龙,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阳市二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以不再坚持上诉请求为由,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上诉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