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9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B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65778992F(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克山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南大街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9MA18YCD9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