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9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B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65778992F(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克山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南大街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9MA18YCD9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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