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克山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160号 申请人:***,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克山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860万元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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