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2民初761号
原告:齐齐哈尔北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大街551号北疆集团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B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徐州汉源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邳州市。
齐齐哈尔北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齐齐哈尔北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北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北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12,509.43),减半收取计25元,由齐齐哈尔北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