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市桦泰家电有限公司、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财保306号 申请人:**市桦泰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珠江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b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桦泰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8849.09元。申请人**市桦泰家电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320500204990023000207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桦泰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8849.09元。 案件申请费3965元,由申请人**市桦泰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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