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6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富盈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苏0322执保349号民事裁定,冻结徐州富盈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认为现已足额冻结其名下中国银行沛县支行营业部银行存款3000000元并提供中国银行沛县支行对账单一份,同时申请解除对其余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徐州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银行沛县支行对账单显示已按照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足额冻结徐州富盈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