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市星金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01民终18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星金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星金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星金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表示同意,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星金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同意,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发表意见,视为无异议。哈尔滨市星金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14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哈尔滨市星金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哈尔滨市星金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哈尔滨市星金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茁 审 判 员  潘 玥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晶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