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91执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执行人盐城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91执262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