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82执2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1783578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荣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982468394826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所于2019年12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82执2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文义
审判员孙寿如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峰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