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太汉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华太汉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盐城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太汉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太汉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193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原告华太汉森公司、被告星天地公司、***、**、**共同确认琅琊阁酒吧装修工程和软装工程总价款合计为4759929元,剔除被告已付款3559929元,该工程尚欠款为1200000元。二、对上述欠款1200000元确定由被告星天地公司承担结付责任,于本调解书签订后十日内结付原告华太汉森公司;对于被告星天地公司结欠原告华太汉森公司的上述债务,由被告***对1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38%份额(即456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25%份额(即300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8758元,依法减半收取143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79元,由原告华太汉森公司承担。四、原告华太汉森公司与被告星天地公司、***、**、**余无纠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14400元(含执行费14400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2740元(含执行费6740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4400元(含执行费44000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