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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太汉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1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盐民终字第01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迟先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华太汉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浦江名苑主入口综合楼20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袁晓中,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江苏华太汉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54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869元,退还给上诉人***6385元。
审判长周联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臧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