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3002号之二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宏明金属制品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前四村居委(百官工业园区越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1767021E。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佳佳,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中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笛扬路金柯桥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5821524D。
法定代表人:陈正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宏明金属制品厂诉被告绍兴中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宏明金属制品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中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宏明金属制品厂撤回对被告绍兴中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4元,依法减半收取5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孟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