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县中翔建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绍民二初字第79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志鑫。
被告绍兴县中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显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兴祥诉被告浙江新时代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