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91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中路2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50259003T。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冀069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80000元及违约金13600元,共计816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056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按照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实际履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开始,通过全国、全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39.86元,已缴纳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开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发现被执行人有两辆车,我院虽已对***名下的两辆车进行了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属于有财产执行不能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5.我院已去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经纬1号院内,本院就被执行人***的居住、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向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经纬1号院内的居民李芙蓉了解情况,李芙蓉说对***的情况一概不知。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1.6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我院虽已对***名下的两辆车进行了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属于有财产执行不能的情况,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法院执行工作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成敏
审 判 员  梁纪铎
人民陪审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