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91民初439号
原告: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西原屯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50259003T。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556120550K
法定代表人:乔广武,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4570元,由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