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91民初439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西原屯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5025900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55612055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4570元,由保定市光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