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8980号
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吉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婷,女,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严定宇,男,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申请人婺源县安泰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生态工业园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汪赶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婺源县安泰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婺源县安泰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岳麓区桐梓坡西路468号动力站全部的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全部资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婺源县安泰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9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婺源县安泰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岳麓区桐梓坡西路468号动力站全部的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交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晓敏
书记员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