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130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安泰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婺源县生态工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558489423G。
法定代表人汪赶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游金华,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省婺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30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三千二百九十二元一角。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小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汪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