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信丰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2民初1963号
原告***,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文,系信丰县大塘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信丰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信丰县嘉定镇一清路东段B区2号楼2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664785373F。
法定代表人:彭世富。
原告**英诉被告信丰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2019年7月17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