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3970号
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与上饶县腾达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5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腾达公司结欠金圣公司货款2542155.76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542155.76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付清,若腾达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付清,则另需承担金圣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57844.24元,货款本金及利息合计按2800000元结算,金圣公司并可就2800000元中腾达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69元,由腾达公司负担。因腾达公司没有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圣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圣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5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大友
审 判 员 朱叶君
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
书 记 员 蒋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