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腾达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信州区力安电力设备经营部、上饶县腾达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21民初1050号
原告信州区力安电力设备经营部与被告上饶县腾达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州区力安电力设备经营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饶县腾达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价值4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信州区力安电力设备经营部经营者夏妙琴自愿以其与罗贤国共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8号23幢2-102,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州区力安电力设备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信州区力安电力设备经营部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夏妙琴与罗贤国共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8号23幢2-102,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进
书记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