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湘0211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执行人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54号判决书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以及(2016)湘民再1号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54号判决书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以及(2016)湘民再1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红
审判员 刘晋强
审判员 陶 广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