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民终2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卫,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卿,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诚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安国,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庭,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韶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邹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9)湘021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焦平
审 判 员 段郴雯
审 判 员 王 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姜胜强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