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30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刘太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163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