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532***与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丁未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2民初2532号
原告:***,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被告: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红旗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童为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1元,减半收取计3105.5元,由原告**先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