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兴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民终2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童为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周,射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射阳县兴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戴玉清,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俊,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羿公司)因与上诉人射阳县兴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桥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后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兴桥镇政府增加支付以9154207.96元为基数停工18个月,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823878.7元,改判后羿公司不向兴桥镇政府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图原件;2.上诉费由兴桥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已经确认了18个月的停工期间,造成了相应人员工资、机械进退场的损失,但没有支持停工期间后羿公司已经施工部分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案涉工程按原合同施工部分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均已经由兴桥镇政府提交至江苏华恒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后因鉴定未果,资料被退还给兴桥镇政府,因此后羿公司无需再次移交相应资料。
兴桥镇政府对后羿公司的上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后羿公司停工损失错误,兴桥镇政府已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后羿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正确,但一审还遗漏判决后羿公司移交10份沥青检测报告。
兴桥镇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对案涉工程实际工程量重新鉴定;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增加后羿公司移交10份沥青检测报告。事实和理由:1.后羿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承包人申报表不具有签证性质,不能作为后羿公司实际增加工程量依据,该申报表系后羿公司单方制作,且系施工前申报。2.后羿公司施工的射盐线兴桥段公路工程于2015年10月施工完毕,后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与事实不符,该工程当时虽然施工完毕,但是并没有经过实质竣工验收,后羿公司一审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系兴桥镇政府为考虑应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而出具,不能证明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3.双方诉前委托江苏华恒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做造价咨询,虽然相关资料的交接单载明退还给兴桥镇政府,但事实上交接手续都是后羿公司办理的,该资料并没有实际交兴桥镇政府。4.2015年10月先期施工路段结束,因后期黄沙港大桥北侧连接线路段施工时间不确定,后羿公司全部撤场,不存在工地保管员和机械进退场损失,故兴桥镇政府不应赔偿后羿公司停工损失。5.案涉工程未能及时结算系因后羿公司未及时提供施工依据,造成结算延迟,兴桥镇政府不应当承担工程款利息。6.案涉江苏建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博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鉴定方法不符合国家规范,取样低于相关要求;(2)该鉴定报告载明以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价作为计算依据,与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符,应当以江苏省交通厅发布的指导价作为计算依据;(3)鉴定结论计算方法没有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核实,承包人申报表系双方有争议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4)鉴定报告中对于现场是否存在无法核实的部分不应记入总价;(5)后羿公司不存在停工损失,鉴定报告中载明的停工期间没有事实依据。7.后羿公司一审中提交的2015年5月21日、2015年5月24日的两份会办记录复印件系伪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后羿公司对兴桥镇政府的上诉辩称,1.兴桥镇政府一审反诉请求中并未要求后羿公司提交10份沥青检测报告,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2.后羿公司提交的承包人申报表系经案涉工程的监理公司及兴桥镇政府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实际施工工程增加工程量的情况;3.后羿公司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已经全部将工程资料移交给兴桥镇政府,兴桥镇政府也将资料移交给华恒公司,至于兴桥镇政府是否收回相关资料与后羿公司无关,后羿公司不应再向其提交相关资料;4.因兴桥镇政府原因导致案涉黄沙港大桥北侧后连接线路段施工时间不确定,给后羿公司造成停工损失客观存在,兴桥镇政府应当对后羿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5.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兴桥镇政府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6.后羿公司一审中提交的2015年两份会办记录与兴桥镇政府提供的会办记录的记录人员并不相同,后羿公司一审中已经申请会办记录的记录人出庭作证,且兴桥镇政府提供的会办记录明显存在造假嫌疑,不能证明后羿公司提供的会办记录系伪造。综上,请求驳回兴桥镇政府的上诉。
后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兴桥镇政府给付工程款14541971.02元(含停工损失5365770.42元)及利息(以13576810.02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965161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均按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建筑业贷款年利率8.526%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均由兴桥镇政府承担。
兴桥镇政府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对后羿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量司法鉴定(包括对后羿公司提供的21页承包人申报表内容及未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对未实际施工部分的价款从建博价鉴[2020]0826号鉴定报告确定的造价中予以扣减;2.判令后羿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4套(4套原件,电子文档1套),包括开工资料(开工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部人员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及附件、施工方案报审表及附件、进场设备报验单、建筑材料报验单及试验报告、施工放样报验单及测量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及竣工资料(交工验收申请、施工总结报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3.判令后羿公司移交案涉工程竣工图原件6套(纸质竣工图6套,另附电子文档1套)。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5月6日,后羿公司成为兴桥镇政府射阳县兴桥镇射盐线兴桥段公路工程的中标人。同年5月18日,双方签订一份《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射盐线兴桥段公路建设工程,桩号K3+040.515~K6+058.063,四级公路标准,道路全长3.018km,路基宽度为7.0m,路面宽度为5.5m,其结构层次为18cm厚C30砼路面、16c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10%石灰土基层、20cm厚5%石灰土路床,土路肩;公路沿线新建4*3m钢筋砼箱涵2座、1-φ1.0m圆管涵8座、1-φ1.5m圆管涵2座;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包工包料,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4958011元;开工日期2015年5月10日,完工日期2015年10月10日;承包人工程结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4套(4套原件,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竣工图需移交原件6套(纸质竣工图6套,另附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与档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付中标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第二年,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必须在6个月内报送结算),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第三年,工程审计结束付清余款,当未按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时,应按同期信用社贷款利息支付给乙方;合同外增加项目及工程量和现场签证按实结算不下浮,合同外项目工程款当年结清等内容。发包人处由兴桥镇政府盖章,刘凤鸣签名;承包人处由后羿公司盖章,陈仁签名。
后羿公司施工过程中,通过签证又增加了以下工程量:
签证1:至2015年5月24日砍伐树木422棵,挖除树根436棵。
签证2:由于业主要求增加过路涵洞,但图纸标高不详,为保证工程质量,拟定增加涵管顶标高覆土厚度为从路床底至管顶不低于800厚,管顶及两侧用5%石灰土回填压实达规范要求,具体单价按投标单价205-1-b涵洞处回填5%石灰土单价执行。
签证3:2015年5月22日对所有原地面全部清表15CM结束,5月23日沿线百姓打水种稻后发现:由于路基工作面宽度不够无法开挖排水沟,加上道路两侧全部是稻田,老百姓打水后原路基形成客水倒灌,路基全部浸泡在水中,且秸秆、生活垃圾全部堆放在路基上。为保证工程质量,5月27日经业主同意拟定对原地面清表后泡水后的秸秆、生活垃圾、有机污泥全部清除20CM后外运到5KM后堆放,宽7米,长2808米,计3931.2m³,具体单价按投标单价203-1-c清除淤泥外运1KM单价执行。
签证4:由于路基征地未按图纸要求进行征用,图纸要求宽度为16米,而业主实际提供路基宽度仅为7.0米,工作面严重不够,加上道路两侧全部是稻田,老百姓打水后原路基形成客水倒灌,全部浸泡在水中。为保证工程质量,拟定在7.0米宽范围内沿两边顺路向开挖排水沟两条,规格为800×600,同时用∮100排水泵20台沿路两侧进行24小时不间断排水,排完水后立即用10%水泥土进行回填。同时在原路床下拟增用10%水泥土20cm进行处理。施工时从K4+500处集中拌和运料,分别从K30+050和K6+000处向K4+500处合龙施工,待10%水泥土施工结束15天后,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10%水泥土单价拟按140元/m³执行(不含土源)。路基土源不够进行外调,具体单价按投标单价204-1-b缺土外运(含购土,运距5KM)单价执行。
签证5:由于路基征地未按图纸要求进行征用,图纸要求宽度为16米,而业主实际提供路基宽度仅为7.0米,工作面严重不够,加上道路两侧全部是稻田,老百姓打水后原路基形成客水倒灌,全部浸泡在水中。为保证工程质量,经会办同意在原槽处理下拟增用10%水泥土20cm进行处理。同时取消5%石灰土原槽处理,将其改为5%路基中部填料,高度不够部分用中部填料找平,路基土源不够进行外调,具体单价按投标单价204-1-b缺土外运(含购土,运距5KM)单价执行。
签证6: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经过与后羿公司核实,该签证载明的工程量未计入鉴定总价。
签证7:经业主现场查看和地方百姓要求拟增14座管涵。具体位置、长度见附表,单价按投标单价执行,没有单价的按交通定额测算报业主审批后执行。
签证8:原招标清单203-1-a筑施工围堰,经现场测量实际数量为584.9米;原招标清单203-1-b抽排水,经现场测量实际数量为8081.01m³;原招标清单203-1-c清除淤泥(外运1km),经现场测量实际数量为5351.73m³;沟塘挖方经现场测量实际数量为2293.60m³;原招标清单205-1-b涵洞处回填土经现场测量实际数量为8541.96m³;具体单价按投标单价执行。
签证9:由于路基征地未按图纸要求进行征用,图纸要求宽度为16米,而业主实际提供路基宽度仅为7.0米,工作面严重不够,导致窝工非常严重,所有材料都是一头进出,路基完成后无法养护,为保证工程质量,只能等一层路基完成后养护15天后再施工下一个断面,为此增加了二次倒运费用和机械停置的费用,具体机械停置数量,由现场业主代表统计签证为准,二次倒运费用按工程所用材料平均运输5公里进行结算。
签证10:项目部进场清表后碾压路床时发现多处有暗塘,为保证工程质量,经业主同意对暗塘全部清除后外运到5KM后堆放,用10%水泥土进行处理标高到原水泥土底。经统计工数量为:淤泥清除外运4361.99㎡,10%水泥土4361.99㎡,外购土方4361.99㎡有投标单价的按投标单价,没有单价的按相关定额计算执行。
签证11:原六中沟Ф1000管涵施工完毕后,地方老百姓不满意,说流量不足,要求改成Ф1500,长度调成14米,具体单价按投标单价执行,拆除单价按合同约定执行。
签证12:因建设方要求取消K4+561.61,K5+176.333两处箱涵原浆砌石护坡,改成C25砼200厚现浇护坡,单价按合同约定执行。
签证13:因建设方要求对K4+561.61,K5+176.333两处箱涵采用轻型井点降水施工工艺,每处井点46根,两处计92根,降水工期每处48天,合计96天,单价按合同约定执行。
签证14:该签证与签证15为同一工作内容,鉴定机构只计算签署时间在后的签证15,该签证在鉴定总价中并未计算。
签证15:K5+800~K6+058.063段为黄沙河桥北接线约258米,自然地面标高为0.8~2.0,设计路面标高为2.578~7.451,两侧坡比为1:1.5,经甲、乙、监理三方共同测量,填土总量为22879方,我单位拟用外购土掺5%石灰回填填筑,所增土方回填按外购土方和5%石灰中部填料投标单价执行。
签证16:现路肩及7米路基外排水沟需外购土方回填,经甲、乙、监理三方共同测量,填土总量为6600方,我单位拟用外购土方回填填筑,所增土方回填按外购土方投标单价执行。
签证17:根据领导意见及设计要求,大桥北堍接线坡道施工时,增加以下工程量:1.路基下沟塘内淤泥需清除,现经现场丈量及外运量统计,核定清淤工程量为3478m³,淤泥弃置距离为3.5KM。2.堤顶原防风林树根挖除,现场统计量为176株。
签证18:根据会办意见及设计要求,大桥北侧接线坡面道路做法为:1.级配沥青面层厚10cm,2.结构面层C30商品混凝土厚18cm,3.结构基层C20商品混凝土厚16cm(替代原设计水稳层),4.分层压实灰土路基+60cm道渣垫层。另路面南头宽度为20M,北头宽度为11M,根据现场高程情况及设计坡度,实际坡面道路总长定位280M。为保护路基及护坡,两侧增设花岗岩侧石及平石。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经过与后羿公司核实,两侧增设花岗岩侧石及平石未施工,未计入鉴定总价。
签证19:1.由于县新水源地建设主管道铺设,根据业主要求将路面拆除并修复。具体工程量统计如下:拆除16cmC20砼基层127米长×11.4米;拆除封层(乳化沥青)127米长×11.4米;拆除厚18cmC30砼路面127米长×11.4米;同时新建相应工程量;2.由于新水源地管道下埋工程施工,造成工期延误。
以上签证内容均由监理单位镇江市兴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监理工程师核实签名,兴桥镇政府代表审查同意盖章。
审理期间,一审法院根据后羿公司申请,依法委托建博公司对申请人承建施工的射阳县兴桥镇射盐线兴桥段公路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建博价鉴[2020]0826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1.鉴定总价13161050.6元。2.有争议部分:由于黄沙港大桥北侧后接线一直未能施工,从竣工验收证书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共计停工约30个月,但施工单位在此期间的照管现场人员数量、以及人员、机械二次进退场费用未有相关签证,鉴定过程中无法判定此部分涉及的造价,此部分由法院裁决。后建博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出具一份补充说明,将上述鉴定报告中312-2-a子目钢筋材料价总金额调减13992.64元,鉴定总价调整为13147057.96元。其中,合同外增加的项目工程价款中路基增加2250000元,涵洞增加390000元,后接线工程增加5430000元。后羿公司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30000元。兴桥镇政府已向后羿公司支付工程款3992850元。
一审另查明,2015年10月后羿公司施工的射阳县兴桥镇射盐线兴桥段公路工程先施工段施工结束后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验收合格。2018年年底,黄沙港大桥北侧后接线工程完工后至今未竣工验收,但兴桥镇政府已投入使用。
2019年4月1日,兴桥镇政府将射阳县兴桥镇射盐线兴桥段公路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竣工验收证明、承包人申报表、工程签证单、施工图预算复印件、财评报告、射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办纪要、射阳县审计局预算审核报告、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书等资料交至江苏华恒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未果后该公司已将上述资料退还。2020年7月6日,后羿公司从兴桥镇政府审计站取回招标图纸、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合同、签证单、公路工程决算、投标文件等资料。另后羿公司还将十份沥青检测报告交给兴桥镇政府。
2019年2月,后羿公司制作的案涉工程决算中延期损失统计表载明的延期时间24个月,人员部分中保管员工资为3000元/月,机械部分计算3台机械损失。
一审中,一审法院依后羿公司申请,对兴桥镇政府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在16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后又依后羿公司申请解除上述查封。
一审法院认为,后羿公司与兴桥镇政府签订的关于射盐线兴桥段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后羿公司已按约完成工程的施工,案涉工程也已投入使用,兴桥镇政府应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一审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建博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经鉴定工程总价为13147057.96元。兴桥镇政府已支付3992850元,尚欠后羿公司工程款9154207.96元未支付。兴桥镇政府对建博公司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后羿公司并未实际施工,申请对后羿公司提供的申报表载明的工程量现场是否施工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建博公司鉴定过程中通过现场勘察,对后羿公司提交的签证中未施工部分和存在重复的部分工程量并未计入鉴定总价,其他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主要是路基、涵洞和黄沙港大桥北侧后接线工程,而上述增加的工程量均有当时监理单位和兴桥镇政府相关人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且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兴桥镇政府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后羿公司未实际施工,故一审法院对建博公司出具的工程总价鉴定结果,予以认定,对兴桥镇政府关于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付中标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第二年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第三年,工程审计结束付清余款,合同外项目工程款当年结清。但案涉工程先施工段2015年10月验收合格,后施工段2018年年底竣工后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工程价款一直未进行审计,直至2020年9月29鉴定机构才作出鉴定结论,明确工程价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兴桥镇政府所欠的工程款9154207.96元从2020年9月3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于利息标准,虽合同约定按同期信用社贷款利息支付,但信用社贷款依据适用产品不同利率不同,并不确定,一审法院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关于停工损失问题。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羿公司施工过程中,因黄沙港大桥延期竣工和新水源工程施工停工,造成照管工地人员工资及机械二次进退场费用等损失,兴桥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关于停工期间,鉴定机构依据签证载明时间计算停工约30个月,后羿公司自己制作的决算中载明的延期时间为24个月,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停工18个月。在此期间后羿公司照管现场的照管人员数量以及机械二次进退场费用未有相关签证,一审法院酌定按照管工地人员1人,每月3000元,机械3台,每台进退场2000元/次,该部分损失合计60000元(3000×18+2000×3),由兴桥镇政府赔偿。后羿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属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扩大的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保全保险费负担问题。后羿公司要求兴桥镇政府承担其为诉讼保全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保险费,因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且该费用并非必然发生,对后羿公司该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反诉部分。1.兴桥镇政府反诉要求依法对后羿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包括对后羿公司提供的21页承包人申报表内容及未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对未实际施工部分的价款从建博价鉴[2020]0826号鉴定报告确定的造价中予以扣减,该诉求属于对后羿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抗辩,不构成兴桥镇政府对后羿公司的反诉,故对该诉求,一审法院不予理涉。2.兴桥镇政府反诉要求后羿公司向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4套(4套原件,电子文档1套)和竣工图原件6套(纸质竣工图6套,另附电子文档1套),其中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开工资料(开工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部人员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及附件、施工方案报审表及附件、进场设备报验单、建筑材料报验单及试验报告、施工放样报验单及测量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及竣工资料(交工验收申请、施工总结报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工程结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4套(4套原件,电子文档1套)、竣工图原件6套(纸质竣工图6套,另附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后羿公司应按约向兴桥镇政府移交上述资料。施工结束后,后羿公司已向兴桥镇政府移交部分资料,诉讼期间因鉴定又取回部分资料,故后羿公司除已移交的资料外,应将工程档案资料中其余资料及竣工图移交给兴桥镇政府。后羿公司辩称已全部向兴桥镇政府移交上述资料,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一、兴桥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后羿公司支付工程款9154207.96元、赔偿停工损失60000元,合计9214207.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工程款9154207.96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3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后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兴桥镇政府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4套(4套原件,电子文档1套,其中财评报告、射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办纪要、射阳县审计局预算审核报告、沥青检测报告除外)及竣工图原件6套(纸质竣工图6套,另附电子文档1套);三、驳回后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兴桥镇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905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30000元,合计244052元(后羿公司已预交252778元),由后羿公司负担37752元,兴桥镇政府负担206300元。反诉费100元(兴桥镇政府已预交6826元),由兴桥镇政府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建博价鉴[2020]0826号鉴定报告所确定的工程价款13161050.6元中,兴桥镇射盐线兴桥段公路工程后接线部分工程价款为5430662.95元,结合建博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出具补充说明,将鉴定报告中312-2-a子目钢筋材料价总金额调减13992.64元,应认定建博公司的鉴定结论中兴桥镇射盐线兴桥段公路工程后接线部分工程价款为5416670.31元。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关于案涉工程先施工段竣工时间如何确定;2.关于案涉工程总价款如何确定,建博价鉴[2020]0826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确定本案工程款依据;3.关于案涉工程应付款时间如何确定;4.后羿公司停工损失如何认定;5.后羿公司应否向兴桥镇政府移交相关工程资料及竣工图。
本院认为,兴桥镇政府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后羿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一、关于案涉工程先施工段竣工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经查,后羿公司一审中已经提交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案涉工程先施工段于2015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已加盖建设单位兴桥镇政府、施工单位后羿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印章,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先施工段于2015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兴桥镇政府上诉提出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系为了确定付款时间而签订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工程总价款如何确定问题。
1.后羿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承包人申报表所涉签证工程应否计入工程总价款。经查,后羿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承包人申报表均系在施工过程中经过监理公司及发包人兴桥镇政府签字盖章确认的,应当作为后羿公司实际施工相关增项工程的依据。
2.关于建博价鉴[2020]0826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确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依据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根据后羿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后由建博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鉴定工程中建博公司已经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并就案涉承包人申报表所涉工程进行了核实,将其中少量未实际施工部分及重复部分剔除后,评估确定了案涉工程总价款。故兴桥镇政府提出案涉鉴定报告没有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核实,承包人申报表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兴桥镇政府提出鉴定取样较少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兴桥镇政府提出的取样要求系属竣工验收取样要求,兴桥镇政府要求按该取样要求作为工程款鉴定取样要求没有依据。关于兴桥镇政府提出鉴定报告中部分价款以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价作为计算依据与双方约定不符的问题,经查,建博公司对此已经于2021年1月22日出具补充说明,将鉴定报告中312-2-a子目钢筋材料价总金额调减13992.64元,鉴定总价调整为13147057.96元,故兴桥镇政府现再次以此作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兴桥镇政府提出鉴定报告中载明的停工期间没有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案涉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款中并不包含后羿公司停工损失,故兴桥镇政府提出该上诉理没有依据。综上,一审法院以建博价鉴[2020]0826号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本案工程款的依据并无不当。
三、关于案涉工程应付款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查,案涉工程中先施工段于2015年10月10日验收合格,黄沙港大桥北侧后接线工程于2018年年底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结合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第二年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必须在6个月内报送结算),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第三年,工程审计结束付清余款;合同外项目工程款当年结清。1.关于合同内部分70%的进度款,因后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先施工段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了结算资料,故应以2019年4月1日兴桥镇政府将竣工结算书交江苏华恒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之日作为付至5411271.36元(先施工段7730387.65元×70%)的时间;2.关于合同内尾款30%部分,因兴桥镇政府未能及时将本案委托审计确定工程价款,故有关工程款至迟应在后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应予支付,故兴桥镇政府应于2020年1月13日支付2319116.30元(先施工段7730387.65元×30%);3.关于合同外后施工段部分,该部分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于2018年年底实际投入使用,故兴桥镇政府应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5416670.31元(后接线工程款)。兴桥镇政府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付款,应向后羿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兴桥镇政府欠付工程款9154207.96元应于2020年9月29日支付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关于后羿公司停工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经查,黄沙港大桥未能及时完工,导致案涉工程中黄沙港大桥北侧连接线工程停工的情形客观存在,后羿公司确因此遭受损失,因后羿公司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一审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损失全部存在,故一审结合案涉实际情况酌定后羿公司停工损失为按照管工地人员1人,每月3000元,机械3台,每台进退场2000元/次,合计60000元计算并无不妥。兴桥镇政府提出后羿公司不存在停工损失的问题与客观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羿公司提出的停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实质属于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对此已在前段论述的欠付款利息中调整,后羿公司上诉请求中主张的超过前段所确定利息的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后羿公司应否向兴桥镇政府移交相关工程资料及竣工图的问题。经查,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工程结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4套(4套原件,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竣工图需移交原件6套(纸质竣工图6套,另附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案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后羿公司虽提交了部分工程资料及竣工图,但相关资料及图纸已被后羿公司自江苏华恒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取回,故后羿公司仍应将有关资料及竣工图交付兴桥镇政府,一审法院判令后羿公司向兴桥镇政府交付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图并无不妥。至于兴桥镇政府提出后羿公司还应交付10份沥青检测报告的上诉理由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后羿公司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兴桥镇政府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射阳县兴桥镇人民政府于判决本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54207.96元、赔偿停工损失60000元,合计9154207.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5416670.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835091.6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154207.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905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30000元,合计244052元(上诉人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52778元),由上诉人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752元,上诉人射阳县兴桥镇人民政府负担2063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射阳县兴桥镇人民政府已预交6826元),由上诉人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91元(上诉人射阳县兴桥镇人民政府预交109052元,上诉人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2139元),由上诉人射阳县兴桥镇人民政府负担115052元,由上诉人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谢超亮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