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4民初4508号
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亭湖区黄尖镇黄海路37号15幢(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 胜
书 记 员 耿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