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官山林场

某某与巫溪县官山林场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民申2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巫溪县官山林场,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场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巫溪县官山林场(简称官山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民终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官山飞播造林管理站与官山社山林地界权属调处协议书》(简称地界协议书)有效错误。地界协议书上仅有***的签名,而且***在另案中还陈述是被骗签名,时任社长和其他社员都不知道地界协议书的情况。(2)二审判决依据巫溪县人民政府***发(2002)70号文件认定巫溪县宁厂镇薅坪村官山社在2002年整体搬迁后,薅坪村有权发包官山社原有集体土地由错误。因为官山社集体组织成员搬迁后并没有获得补偿,又逐渐搬回原地并选举了新的社长。(3)二审判决认定巫溪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薅坪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错误。薅坪村明知土地已经发包给**且已经营,还骗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同意发包给**公司,故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无效。(4)二审法院以**公司取得林权证(后由重庆大官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提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与官山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故**公司和重庆大官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官山公司)取得的林权证无效。(5)二审判决以《重庆市阴条岭自然保护区地形图》判案错误。该证据不具有真实、合法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主张拆除官山林场的侵权设施、恢复原状,但一、二审判决查明,大官山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取得了***证字(2009)第105609号林权证,获得了本案讼争林地使用权,其林地使用权依法受到保护,即便官山林场侵害了林地使用权,**也不是受害人。**主***山公司取得林地使用权不合法应当另行依法解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