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1957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广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34号明秀商住综合楼公寓楼803号-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8711500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远东,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天驰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26号锦云汽车城车坛盛世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95745522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广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天驰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广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天驰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560000元。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广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广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天驰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000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