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恢42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娟。
被执行人: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莫乔秀。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37733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3773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保险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显杰
审判员 吴定坚
审判员 黄文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施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