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广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广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恢42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娟。

被执行人: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莫乔秀。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37733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3773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保险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显杰

审判员  吴定坚

审判员  黄文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施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