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广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广西天驰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1957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34号明秀商住综合楼公寓楼803号-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87115009C。

法定代表人:王爱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远东,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莹,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天驰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26号锦云汽车城车坛盛世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95745522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人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天驰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桂0102民初195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天驰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560000元的财产。2020年5月19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560000元(实际冻结可用金额876.1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1×××82账户内存款560000元(实际冻结可用金额3143.92元)。现申请人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以案件保全财产期限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南宁市****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560000元;

二、继续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1×××82账户内存款560000元。

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明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黄东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