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72民初2300号
原告:宁波联合港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达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港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盛达铁塔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立案后明确双方经过诉前调解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不再进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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