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保4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03财保20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7358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603财保20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