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276号
原告: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82523772B,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工业集中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19547947J,住所地在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飞剑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22元。由原告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