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民申2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银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688981103。

法定代表人:苏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志坚,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佳鹤,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27695410。

法定代表人:钮新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唐武隆水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江规划设计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终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大唐武隆水电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唐武隆水电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吕凤国

审 判 员 程 垦

审 判 员 罗 序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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