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城集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3563号之二
原告:贵州黔城集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洪湖厂燃烧分厂9号厂。
法定代表人:陈志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L54W59。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维革,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964634。
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68号(水工大厦)190幢4-9层。
法定代表人:郝志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405701876W。
被告: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32号(西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秦礼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692403。
被告: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
法定代表人:钮新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27695410。
被告:威宁彝族苗族回族自治县水务局。
住所地:威宁自治县五里岗街道阳光大道中国薯城主栋5楼。
负责人:程宗荣。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波,贵州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4181。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本文,贵州远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72009110044。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城集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彝族苗族回族自治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583802.8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黔0526民初3563号民事裁定书,对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彝族苗族回族自治县水务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83802.8元予以冻结,移送执行局执行。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以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彝族苗族回族自治县水务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380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英健
书 记 员  阎光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