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5944号
原告: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常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9931532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27695410。
法定代表人:钮新强。
原告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